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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保护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8/1/4     浏览次数:    

《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 1999 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建议和注释》是一致的,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主要为为两种:一是“不予注册”,二是“禁止使用”。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注册中的保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予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


2、上述不予注册的情况,同时在实际中也禁止他人使用。


2、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3、《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某域名或该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依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况下,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权请求主管裁决,对发生冲突的域名进行注册的机构撤销注册,或将其转让给驰名商标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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